《未经授权电视剧在线播放 法院一审判侵权》
2012-07-31 02:00:24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星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观视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如意影视(网址为www.165tv.com )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倾城之恋》的在线播放服务,在相关网页上有网尚公司的电话。原告拥有电视剧《倾城之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原告从未许可二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涉案作品。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律师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华星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登记在华星公司名下,二被告为独立的公司,并无合作关系。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单位为著作权人,涉案电视剧的正版DVD光盘播放涉案电视剧的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同时包括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但原告只取得了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缺少出品单位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及其他几家单位的授权。现原告未取得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尚公司辩称:涉案网站登记在华星公司名下,二被告均为独立的公司,涉案网站即使有标识的联系电话也不能认定该网站为我方所有或经营,我方不是侵权主体。关于涉案电视剧权属的意见我方与华星公司一致。现原告未取得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将著作财产权授权他人行使,并获取报酬。除法定情形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根据《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记载及DVD光盘播放片尾显示,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对涉案电视剧享有著作权。涉案电视剧DVD光盘播放片尾署名虽然有其他联合摄制单位,但现无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制作单位无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其他授权。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取得其他权利人授权,本案原告基于浙江华策影视有限公司授权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对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故法院确认原告拥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相关侵权行为提出主张。

    根据如意影视网首页显示的京ICP备案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上述信息,均为被告华星互联公司拥有。同时如意影视网的备案信息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明确标明了被告华星互联公司为如意影视网的主办单位和经营单位。故法院认定被告华星互联公司为如意影视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仅根据涉案网站记载的电话联系方式,不能单独证明被告网尚文化公司与涉案网站之间的关系,故原告认为被告网尚文化公司为涉案网站经营主体的依据不足。

    被告华星互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基于授权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涉案电视剧的播出时间、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北京华星互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光明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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