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视剧作品著作权确权》
2012-05-29 01:40:28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陈永晖 

       

    中国是一个电视剧的生产、流通、消费大国,电视剧这门新兴艺术生机盎然,其传达的社会生活信息丰富,文本多种多样,覆盖受众层面广,社会影响力大,是其它文艺形态的作品难以替代的。我国电视剧在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占据了其它文艺作品难以替代的重要地位,这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

近几年,我国电视剧行业发展突飞猛进:

2007年年产电视剧529部、14672集;

2008年年产电视剧502部、14498集;

2009年年产电视剧402部、12910集;

2010年年产电视剧436部、14685集;

2011年年产电视剧560部、20000集。

    全国平均每天生产电视剧50集左右,中国电视剧生产量跃居全球第一。电视剧在播出节目中占据较大比例份额,在全国1974个电视频道中,播放电视剧的频道有1764个,占总数的89.4%,电视剧播出量占节目播出总量的32%,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量超过了节目播出总量的60%,电视剧观众数以亿计,网络电视剧播映量也达到网络播映总量的30%左右。

    众所周知,电视剧产业是文化产业中的支柱产业之一,电视剧产品及其一切复制品是电视剧艺术家们创作的智力成果,也是电视剧制作方的经营成果,因而具备了著作权经济、著作权贸易的一切特征,体现了电视剧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市场经济价值。

    一部电视剧在字幕或载体光盘包装上署名"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总制片人"、"制片单位"、"执行制片人"、"制片人"、 "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监制"、 "执行人"、"发行人"等众多商业化头衔和行业惯例,继而无从判断该电视剧的著作权人。目前全国电视剧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多,由于电视剧作品聚结众多权利主体,确定其著作权归属非常重要,现仅对电视剧著作权确权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电视剧的制作及发行程序

(一)电视剧制作程序

电视剧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的作品。其制作程序如下:

电视剧制作机构即制片者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机构)

向广播电视主管机构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生产备案公示

国家广电总局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电视剧制片方与编剧、导演、摄像、作词、作曲、演员等签订合同

电视剧制作

(1)前期制作:故事大纲、剧本创作、分镜头脚本的制作;

(2)后期制作:拍摄、画面剪辑、音频剪辑、合成。

电视剧作品

 

(二)电视剧发行程序

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应进入公开传播领域的环节,我国实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电视剧制作机构即制片方

电视剧作品送审广播电视主管机构

广播电视主管机构审查合格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1、自主发行;2、委托发行:独家播映权和代理)

电视剧经过制作和发行两个程序后,才能进入播映领域,实现著作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电视剧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分为如下两种:

(一)自然人主体

1、依据《著作权法》及现行法规,自然人无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因此,电视剧制片方只能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非自然人。自然人除以消费为目的而收看电视剧、购买或租借电视剧音像制品外,不能成为整部电视剧的著作权主体。

2、编剧、导演、摄影、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美术作品、人物造型设计者等参与创作的人员只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自然人作者对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美术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为:必须由单位主持;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作品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因此制片者就是投资制作或摄制电视剧作品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

电视剧著作权方要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能性证》或拥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获得合法制作、发行电视剧的主体资格。

 

三、电视剧著作权确权

(一)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制片者

电视剧作为一种作品,是一种集体劳动的结果,电视剧作品的创作涉及到制片者、导演、编剧、演员及其他工种等各种主体的创作和劳动活动。

1、电视剧权利归属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依据该规定,电视剧权利的归属有如下三种情形:

(1)整部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

(2)参加创作的编剧、导演、摄影、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美术作品、人物造型设计者等参与创作的人员,在电视剧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

(3)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与制片者相关联的其他主体

《著作权法》将电视剧的整体著作权的享有人规定为"制片方",与"制片方"相关联的还有一些类似称呼的其他主体:制片人、出品人等,其区分如下:

(1)制片者(有三种类型):

1)投资方:这类制片人是投资电视剧制作的人,是《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

2)摄制制片人:在一个剧组内,对该剧组拍摄剧目的经费使用负责,对电视剧的制作质量负责;

3)执行制片人:对一个剧目全面负责决策,包括前期剧本选择、资金筹集、作品摄制和发行,从艺术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对"制片者"负责。

(2)出品人:《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故出品人系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制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电视剧特殊情形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在电视剧的制作或创作中,有联合制作或创作的"合作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均属于特殊作品。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两个以上的不同制作机构合作联合制作电视剧作品,属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1)当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时,合作各方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2)当合作作品无法分割时,著作权由合作各方共同共有。

(3)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作品时,依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5条:"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5条:"联合制作是由境内方与境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联合制作应当坚持以境内方为主的原则,双方共同确定剧本,共同投资;境内方主创人员不少于1/3;境内方必须全程参加制作工作;版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署名"的规定,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电视剧作品的国内、国外著作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2、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委托作品即作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

(1)电视剧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委托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的归受托人。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①委托制作

依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5条:"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电视剧管理办法》第15条:"委托制作是境外方委托境内方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制作的方式"的规定,明确了委托制作仅指外方委托中方制作电视剧,不包括中方委托外方制作电视剧。其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确权,原则上是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归受托方所有。

②协作制作

依据《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5条:"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电视剧管理规定》第15条:"协助制作是由境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境内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场景,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的电视剧制作方式"的规定,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该协作制作如没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归外方所有,提供协作的中方可获得报酬和使用费。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确权

职务作品系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它组织工作所创作的作品。电视剧作品本身是单位作品,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此,以自然人创作并完成的职务作品不可能是电视剧,即整部电视剧不可能成为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确权有如下两种情形:

(1)一般情形: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作者,但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情形: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归属法人或其它组织,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①编剧、词作者、曲作者、美术师等创作人员,主要利用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剧本、音乐、美术作品等);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推定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确权方式

1署名作品作者著作权人的推定确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在正版电视剧载体(录像制品)中署名的摄制单位应推定为电视剧著作权人。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列明的被许可人的著作权人推定确权

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7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规定,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上列明的被许可人应视为"制片者"之一,享有该电视剧著作权。

3、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材料所示主体著作权人的推定确权

依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之后摄制的电视剧,均需在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备案公示,根据该办法规定拍摄未经公示的电视剧剧目视为违法行为。因此,从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材料可做为推定著作权人的证据使用。

4、《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所列主体电视剧著作权的推定确权

依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及《电视剧管理规定》第32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规定,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主体即可能是电视剧制片者,也可能是其它发行机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是对电视剧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一种行政许可,因此《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只取得了电视剧的发行、播放、进口、出口四项权利而并没有取得全部的著作权,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能做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唯一证据独立使用。

 

综上所述,电视剧著作权是电视剧作品的财富之源甄别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并确权,是电视剧著作权保护的最基础工作,也是电视剧著作权纠纷的源头工作,因此,电视剧著作权确权是电视剧著作权保护的最重要工作,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防止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均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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