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11-19 10:50:58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大厦1号楼503-505。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2号(住宅)楼16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璐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晓,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63号,现住北京交通大学网壹公寓245号。

委托代理人朱培哲,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东关2号。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星传影视公司)诉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夸克创动传媒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传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夸克创动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冬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传影视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独家享有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又名《浪漫家教体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1月,我公司发现夸克创动传媒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quacor.com)擅自向公众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夸克创动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夸克创动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3万元。

夸克创动传媒公司答辩称:星传影视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权利;我公司在网站上播放涉案电影有合法的授权;由于我公司只是为维护网站正常运营刊登一些广告,并不向用户收费,因此,即便构成侵权,星传影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故我公司不同意星传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韩国CJ娱乐公司(英文名CJ Entertainment Inc.)是韩国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又译作《浪漫家教体验》)的著作权人。

2003年5月29日,CJ娱乐公司授权星传影视公司独家享有上述影片在中国地区的院线权、互联网版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为七年。

2004年1月9日,《我的野蛮女老师》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映许可。同年,大恒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影片的DVD光盘,定名为《浪漫家教体验》

2007年初,北京夸克创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quacor.com)登载了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星传影视公司于同年1月24日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同年7月11日,北京夸克创动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将名称变更为夸克创动传媒公司。

诉讼中,夸克创动传媒公司提出其使用上述影片有合法的授权,为此提交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的授权书、韩国Fims Media 公司的授权书以及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的证明。依据上述证据,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证明Fims Media 公司拥有《我的野蛮女老师》的影视版权,有权授予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信息传输权;Fims Media 公司授权网尚公司享有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指网络点播、非独家);网尚公司授权夸克创动传媒公司非独家使用上述影片从2006年11月16日至2008年4月17日间的网络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夸克创动传媒公司认可CJ娱乐公司为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但未举证证明Fims Media 公司从CJ娱乐公司获得了上述影片的著作权并有权对外转授权,也没有说明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认定Fims Media 公司拥有涉案影片影视版权的依据。

夸克创动传媒公司表示其在2008年4月17日前已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影片,星传影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2007年1月2日,星传影视公司(甲方)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戎朝、庄舰兵担任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乙方按照每小时2000元标准收取律师费,且本案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30 000元(已支付完毕)。但星传影视公司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支付律师费的发票,亦未就其主张的差旅费进行举证。

以上事实有DVD光盘、版权证明及公证认证手续、证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7)沪静证经字第55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授权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韩国CJ娱乐公司出具给星传影视公司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星传影视公司享有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夸克创动传媒公司虽对星传影视公司享有上述影片的著作权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夸克创动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星传影视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夸克创动传媒公司提出其使用涉案影片有合法授权的辩称,本院认为,首先,夸克创动传媒公司没有举证证明Fims Media 公司从CJ娱乐公司获得了涉案影片的著作权并有权对外转授权,也未能说明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认定Fims Media 公司享有涉案影片著作权的依据;其次,Fims Media 公司授予网尚公司的权利是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括转授权,网尚公司无权再行授权夸克创动传媒公司使用涉案影片,故夸克创动传媒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涉案影片的合法授权,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星传影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夸克创动传媒公司的违法所得,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影响力、上映档期及夸克创动传媒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星传影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确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星传影视公司虽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发票,但鉴于其提交了聘请律师合同且确有律师代为参加诉讼,故本院将根据所支持的经济损失数额相应酌定律师费的数额。

鉴于星传影视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夸克创动传媒公司已于2008年4月从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影片,故对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对于星传影视公司要求夸克创动传媒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属于人身性权利受到侵犯时适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星传影视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财产性权利,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四千元;

二、驳回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已交纳),由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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