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1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崔新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林波,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雷池村014号饶墩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迪迪公司)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8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拥有电影《夜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九九迪迪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传播该部电影,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谊兄弟公司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九九迪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九迪迪公司原审辩称:其经营网吧提供的仅为涉案电影的片花而非整部影片,且已经删除。华谊兄弟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影由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影业公司)和寰亚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合作拍摄。2005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电影发行协议》,约定华谊影业公司和寰亚公司共同拥有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且授予华谊影业公司独家拥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8月22日,寰亚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称华谊影业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在著作权有效期内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包括网络版权)。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版权局颁发了涉案电影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为01-2006-H-16443,登记证载明著作权人为华谊影业公司和寰亚公司。2008年3月25日,华谊影业公司更名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22日,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涉案电影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本案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包括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截至2008年7月之前已经取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九九迪迪公司经营的九九迪迪网吧为互联网上网场所,该网吧同时建有自己的局域网供顾客使用。2007年12月26日,华谊影业公司发现九九迪迪公司经营的网吧提供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遂通过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有:打开并登录网吧计算机,点击桌面“网吧影院”,然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夜宴”,出现涉案电影的视频文件,点击后可播放。华谊影业公司同时对九九迪迪公司经营网吧在线播放的其他两部电影进行了证据保全,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华谊兄弟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转让或者授予他人。除法定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华谊兄弟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电影的制片者为华谊影业公司和寰亚公司,并可以确认华谊兄弟公司拥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九迪迪公司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环境下播放涉案电影,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九九迪迪公司虽辩称其提供的为涉案电影片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以及相关影片许可使用费、九九迪迪网吧的经营规模、电影上载时间、侵权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可能带来的利益及九九迪迪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支出,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提供涉案电影《夜宴》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九九迪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谊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九九迪迪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华谊兄弟公司并未对整个播放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公证,九九迪迪公司提供的仅是片花;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华谊兄弟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涉案事实,有《电影发行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声明》、(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93号公证书、《确认书》、《对确认书的说明》、《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华谊兄弟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华谊兄弟公司拥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在九九迪迪公司经营的网吧内的计算机上,进入“网吧影院”栏目后可以搜索到电影《夜宴》的视频文件,点击后可以播放整部影片。九九迪迪公司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环境下播放涉案电影,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华谊兄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上映时间、相关影片许可使用费标准、九九迪迪网吧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综上,九九迪迪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北京九九迪迪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 宋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