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剧与评论家享有的权利及可能面临的著作权纠纷
(一)编剧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5条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编剧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编剧有权在电影作品上署名以及有关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应当明确的是,编剧对电影作品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编剧仅对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电影作品中的剧本可以单独使用,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编剧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的内容”的规定,编剧对其剧本享有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改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评论家所享有的权利
评论家对其创作的评论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10条有关“著作权的内容”的规定,评论家对其创作的评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17项人身权与财产权。
(三)编剧、评论家可能面临的著作权纠纷
1、编剧、评论家涉嫌侵犯他人的权利
(1)编剧、评论家在改编、创作作品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等人身权利和利益。编剧在创作、改编小说、传记等作品时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
(2)编剧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他人的同意,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编剧、评论家被他人侵犯著作权
(1)编剧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受到侵犯;
(2)编剧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制片者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编剧报酬;
(3)编剧对其剧本的享有的著作权、评论家对其发表的评论享有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犯,例如未经编剧许可将剧本复制、发行等。
二、编剧与评论家面临著作权纠纷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
(一)事前预防。
1、编剧、评论家在创作作品时可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如编剧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创作作品时,应当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与名誉权等。
2、进行作品登记。发生作品权属纠纷时有关作品登记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
3、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主要是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与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避免合同纠纷,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订立有关著作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具体、细致、明确,如果可能尽量请专业律师对合同予以审核。
(2)应当作一定的知识准备。编剧、评论家至少应该注意以下数点:
I. 只有《著作权法》第10条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才可以流转: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II. 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25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有效。
III.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包括专有使用权利和非专有使用权利两种。
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作品多次使用;
非专有使用权,使用人只是被许可在某种范围内使用作品,但不具备排他的权利,无权限制著作权人及其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合同中如果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IV.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0条)。
V.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法》第17条)。
按照《著作权法》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VI.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以作品不合乎要求为由拒绝收稿甚至拒绝履付报酬的纠纷在近几年明显增多。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创作质量确定一个易于操作的标准无疑非常困难。一般认为委托创作合同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合同,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之前委托人应对创作者即受托人的资质包括专业创作能力、履约的诚信度等进行了解,委托即是信任的表示,因此对待这类问题的一般原则是创作完成应当按约收稿。除非有证据表明创作违背了合同所约定的特别标准或者创作未能达到一般人认可的通常标准即有可判别的草率、含糊和不负责任,且上述的草率与不负责任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马秀荣)。
(二) 事后救济。
1、证据收集与诉前证据保全
(1)证据收集
编剧、评论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发票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公证员可以不表明身份而进行公证,这是我国公证法律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而给予的特别许可。
(2)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编剧、评论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公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公之于众(如诉诸媒体等),使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受到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谴责和约束,以期不战而屈人之兵。
3、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实可以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发函给侵权人并进行谈判。
4、申请行政调解
比如向版权局申请调解等,以期纠纷在版权局的调解下得以解决。
5、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
被侵权人还可就侵权行为向版权局进行举报。版权局根据当事人的举报,就是否侵权作出认定,认定侵权的且该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与制造工具等,并处罚款。
6、诉前禁止令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7、提起民事诉讼
可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8、向公安局举报,或者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