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新的热点问题。此类案件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案的影视作品多为热门影片或热播电视剧,且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原告多为影视作品的原始权利人或权利受让人或独家专有授权人。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及损失证据等。权属证据主要包括涉案作品的DVD光盘、涉案作品的片头片尾署名、发行及放映许可证、制片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转让协议及授权书。侵权证据主要包括涉案作品的公证书。损失证据主要包括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
四,原告多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线播放其持有的影视作品,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要求停止播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抗辩意见,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完整播放而仅为片段播放;其免费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未获得盈利,未造成对原告的损失,故不存在侵权;涉案作品被点击播放的次数有限,被告未因此获得收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或过高。
五,原告并不能提供损失的证据,请求的赔偿数额多为估算,被告获利证据很难提供。鉴于双方未能提供证明损失及获利的证据,双方针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法院通常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