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因此,只要影视剧名称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影视剧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使该影视剧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德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标记和作品标题作为商业标志受到保护”,“作品标题是印刷品、影视作品、音响作品、舞台作品或其他类似作品的名称或特别标志。”但目前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的是他人未经影视剧制片人的许可而将该影视剧的名称抢注为商标,对于此种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为影视剧的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而所谓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主要包括商号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已经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3]因此,如果影视剧名称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该影片的制片人就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对该影视剧名称的抢注或者依法申请撤销他人对该影视剧名称的不当注册或恶意注册。例如,根据上文所述由于影片名“无间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该影片的制片人就可以侵犯“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为由阻止他人对该影片的抢注。因此,影视剧的制作者为避免其制作的影视剧的名称被他人抢注,就尽量使用具有独创性的影视剧名称,而尽量避免使用通用的词汇作为影视剧名称,这样即使影视剧的制片人自己不去将该影视剧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他也不怕他人抢注该影视剧名称,因为他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阻止他人对该影视剧名称的抢注或撤销他人的不当或恶意注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影视剧名称虽具有显著性,但未必构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从而也就难以阻止他人对该影视剧名称的抢注。因此,当某影视剧名称不构成“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而该影视剧的制作者又不想让他人将该影视剧名称被他人抢注时,该影视剧的制作者就应未雨绸缪,在该影视剧发行之前就应做好该影视剧的商标申请工作。
来源:转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