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制止他人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的权利[4]大多数影视剧名称都有比较鲜明的特色,具有向社会公众标示作品的作用,所以如果他人盗用了别人的影视剧名称,特别是某些知名的影视剧的名称,就很容易在社会公众之中造成混淆。因而依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有关的权利人都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我国也同样是如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卖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因此,在我国影视剧名称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该影视剧名称为知名商品;(二)该影视剧名称是该影视剧所特有的;(三)他人擅自使用该影视剧名称于商品,误导了社会公众。以影片《无间道》为例,影片《无间道》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一种知名度很高的商品(它在前一段时间几乎风靡了整个华语世界,并获得了本年度的香港电影金像奖),该影片的名称“无间道”也是该影片所特有的,所以“无间道”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如果他人擅自将“无间道”应用于像书籍、录音录相制品等商品,就很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书籍或录音录相制品是关于影片《无间道》的内容或者录音录相的,从而错误购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影片《无间道》的制片人可以以《反不争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止他人在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无间道”甚至可以以侵犯“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权为由撤销他人对该名称的商标注册。但是影视剧的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影视剧名称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知名的影视剧的特有名称,对那些在社会公众中影响比较低,缺乏知名度的影视剧名称就得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次,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那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他人如果将影视剧的名称用于与影视剧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上的话,该影视剧就不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例如,将“无间道”使用于餐饮业,由于餐饮业与影片《无间道》的发行不构成竞争关系,所以该影片的权利人就难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该影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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