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探狄仁杰》诉《神断狄仁杰》案情介绍:
1, 诉讼主体
原告: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钱雁秋、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
2, 原告诉讼主要事实与理由
A《神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B《神探》片名及片名推出方式、推出节奏、独创性的服装服饰、音乐、画面风格、演员造型、特有的稳固的人物关系、系列传承的故事主干等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了整体概括的艺术形象,应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装潢;
C《神断》使用了与《神探》系列电视剧相近的片名以及相同或相似的装潢;
D使观众误以为该剧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第四部;
E造成观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3, 诉讼请求
A四被告停止发行《神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在《中国电视报》上连续3个工作日刊登相关致歉文章,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B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2050万元;
C赔偿原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相关费用3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