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探狄仁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诉讼请求》
2013-08-02 09:59:06

《神探狄仁杰》诉《神断狄仁杰》案情介绍:

1,  诉讼主体

原告:东阳荣煊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钱雁秋、东阳青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爱克赛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

2,  原告诉讼主要事实与理由

A《神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B《神探》片名及片名推出方式、推出节奏、独创性的服装服饰、音乐、画面风格、演员造型、特有的稳固的人物关系、系列传承的故事主干等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了整体概括的艺术形象,应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装潢;

C《神断》使用了与《神探》系列电视剧相近的片名以及相同或相似的装潢;

D使观众误以为该剧是《神探狄仁杰》系列电视剧的第四部;

E造成观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3,  诉讼请求

A四被告停止发行《神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在《中国电视报》上连续3个工作日刊登相关致歉文章,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B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2050万元;

C赔偿原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相关费用30.8万元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