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曲剧《卷席筒后传》纠纷案》
2011-03-31 01:33:36

  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阜南县电视台公开向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定。逾期法院将公布本判决内容,公布费用由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负担。

  三、驳回原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4212元,由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局、被告阜南县广播电视台负担。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