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演者、导演所享有的权利与可能面临的纠纷
(一)电影作品中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
电影作品中的表演者,是制片人雇请的从事表演艺术的人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质上属劳动或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表演者并不与制片人或者电影作品的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发生著作权关系。电影作品中的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二节所规定的表演者权利、义务还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电影作品中表演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表演者在其参与演出的电影作品中,享有表明其演员身份的权利(依照惯例,演员表中只列主要演员);
2、电影演员有按照其与制片人所签订的合同而从制片人处获得片酬(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的使用权是由制片人整体享有和对外行使的。电影作品以电影胶片以外的载体形式复制使用,是制片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中包括电影演员在内的各种创作成分的作者的权利。就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而言,产生的是制片人的权利,不是各种创作成分的作者的权利。制片人由此获得的是使用许可的报酬,并不是代表各创作成分作者行使使用权而取得的代理报酬,包括电影演员在内的各创作成分的作者无权要求制片人支付其行使电影作品使用权所获得的报酬。
(二)导演所享有的权利
导演,是制片人雇请的导演该电影作品的人员,导演与制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性质上属劳动或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导演并不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就电影作品的整体使用而言,产生的是制片人的权利,导演并无权利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导演也无权要求制片人支付其行使电影作品使用权所获得的报酬。
具体而言,电影作品中表演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导演享有署名权;
2、导演有按照其与制片人所签订的合同而从制片人处获得片酬(报酬)的权利。
(三)电影作品中表演者、导演可能面临的著作权纠纷
1、表演者、导演的署名权受到侵害;
2、制片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表演者、导演报酬;
3、导演还有可能因为电影作品涉嫌侵权而被有关人员起诉等。
二、 表演者、导演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
1、观念澄清:导演只是由电影作品的制片人聘请来导演电影作品,其本身并不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电影作品涉嫌侵权而被有关主体起诉,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制片人而不是导演。
2、事先预防:表演者、导演在和制片人签订合同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并且明确约定所应获得的报酬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等。如果表演者、导演与制片人就获得报酬发生纠纷的,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将是有利证据。
3、事后救济:表演者、导演的获得报酬权或者署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