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理赔须知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损失,负责该项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其主管报告,由主管立即通知保险主管人,同时拍摄受损财产的现场照片,并负责保护现场。保险主管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检验。
•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 有关部门的主管或经理应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向保险主管人递交一份损失及意外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 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是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的重要前提,被保险人就分析事故原因召开的重要会议,保险公司有权派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
• 发生火灾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 保险人接到事故经过报告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函。
• 在被损坏财产或机器设备的修复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工程部或负责修复和重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向保险主管人递交一份详细的损失报告,包括: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受损机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单价、总计索赔价值、有关单据发票以及一切可以证明索赔价值的有关文件。保险主管人据此与保险公司接洽,解决赔偿事宜。
• 财务部保险主管人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坏财产或机器设备的损失清单时,应将设备(或物料)和劳务费用分开记录,这将有助于理赔的效率。
• 各生产部门应采取各种预防和安全措施,做好防损工作,对保险公司或其聘请的公估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 有关部门应定期做好设备和财产的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在企业内部进行各项施工之前以及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管理人,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
财产利损险、机损利损险索赔程序
• 由财务部保险主管人根据保险单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通过财务核算完成利润损失报告,并根据利润损失报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在索赔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协助提供保险主管人或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有关利润损失的资料。